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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過濾器4日電)名模林志玲6年前遭國稅局要求補稅684萬元遭判敗訴定讞。她聲請釋憲,但大法官認為她未說明相關規定為何牴觸憲法,今天議決不受理。

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,當遇到三種情形可聲請釋憲。一、中央或地方機關,於其行使職權,適用憲法發生疑義,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,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,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。

二、人民、法人或過濾器 光頭水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,遭受不法侵害,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,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濾水器 光頭水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。

三、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,就其行使職權,適用憲法發生疑義,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。

林志玲則屬於第二種狀況,她6年前遭國稅局要求補稅684萬元,打官司遭判決敗訴定讞,後來聲請釋憲。她主張相關規定欠缺核實扣除成本費用,不符合客觀淨額原則、量能課稅原則,而齊頭式規定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,也違反平等原則。

但大法官認為,由於林志玲並沒有說明相關規定究竟是哪裡牴觸憲法,所以她聲請釋憲的理由於法不合,今天議決不受理本案。1050624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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