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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姓男子火燒台北市政府,稱不知道燒的是什麼。法官調查指出,林住在市府附近,市府生活圈,就是他的生活圈,且林早年開計程車,不可能不知道市府在哪裡,台北地院今天依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未遂罪,判他2年有期徒刑。可上訴。48歲林姓男子去年7月6日凌晨,持塑膠桶到加油站買無鉛汽油,步行至台北市政府,撿拾地上磚塊,打破建管處辦公室的玻璃,將汽油潑灑於窗台,再點燃塑膠袋引燃汽油逃逸,造成市有財產29萬多元的損失,林事後被檢警緝捕、收押、起訴。林的辯護人聲稱,林放火時,精神恍惚,不知道燒的是台北市政府,應以刑度比較輕微的放火燒燬現「未」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來論罪即可。不過,法官調查,林1980年遷入市府附近居住至今,從小是台北市民,「市府生活圈,就是他的生活圈」;林從事過送貨員工作,1993年開過計程車,依照路邊監視器顯示,他放火後,毫不猶豫從市府的東大門穿越松壽路逃到對街去,對地理環境充分熟悉,林辯稱不知燒的是市政府,不足採信。此外,林主張罹患精神疾病,沒行為能力,不應受罰,判決指出,林買汽油時,加油站員工要求他簽名,他回「先加油,加完油再簽」,人就消失;林放完火,會到超商買飲料解渴,加上他縱火後的逃跑路線正確,都證明他縱火前、後都有不錯的應變能力,他辯稱放火時沒有行為能力,同樣不可採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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